作者:佚名       来源于:中国收藏证书查询网

  经 湖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鉴定:被倒卖的18件青铜器中,1件铜鼎时代属西周晚期,为二级文物,剩余17件青铜器及其后被盗掘出土的7件青铜器,时代均属西周 至春秋时期,均系一级文物;52件青铜车马饰件,时代均属西周末期至春秋早期,均系一般文物;盗掘出土的7件玉器,其中玉质柄形器1件及玉鐫(juan) 两对,时代均属东周时期,系三级文物;残玉片1对,时代属东周时期,系一般文物。

  专家介绍,这些文物均出自西周末期至春秋早期,品相完美,铸造精致,是稀世珍宝,价值无可估量。这些嫌疑人如果转手倒卖其中一件文物,可能从中牟利上千万元;如果倒卖到国外,甚至可以牟利数亿元。

  不少文物上面,还刻有清晰可见、非常精美的铭文。这些铭文为研究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,提供了实物依据。其中,有3件青铜鬲(li),器形硕大,铸造 精美,上面镌刻铭文“曾侯石”,均为国家一级文物。据了解,曾侯石生于春秋早期,早于战国早期的曾侯乙,可以说是曾侯乙的祖先。

  审判历时8个多月买家卖家均获刑

  2015年9月2日,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同年10月20日,曾都法院作出判决,10名犯罪嫌疑人领刑2至12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周某、侯某、赵某、马某等人不服,提出上诉。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、侯某、赵某等人以掘取古墓葬中的文物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结伙秘密盗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,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 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;被告人安某、姚某、任某明知上述文物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、转移、窝藏,妨害了国家正常的 司法活动,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  在盗掘古墓葬犯罪中,被告人周某、侯某系全部犯罪的策划者、组织者,主导了整个盗掘古墓葬犯罪的进行,并在盗掘后主要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,系主犯。被告人 赵某组织并伙同被告人武某、刘某等人直接实施盗掘行为,是整个犯罪的主要实施行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,亦系主犯,但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。被告人卫某、武 某、刘某、马某在犯罪中受人组织、安排直接实施或帮助实施部分犯罪行为,在犯罪中处辅助地位,均系从犯。

 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主犯周某、侯某、赵某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、11年、10年,并处罚金20 万、15万、10万元。从犯卫某、武某、刘某、马某犯盗掘古墓葬罪,领刑3至5年,罚金4至6万元。

  被告人安某、姚某、任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领刑2至3年,处罚金10万至20万元。至此,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。

  来源:楚天快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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